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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被查封数月 取时被收5400元停车费

来源:华商报 2018-02-13 07:21   https://www.yybnet.net/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杨虎元)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佳县余先生的小轿车被榆林市榆阳区法院高新法庭保全。8个多月后,着急用车的余先生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法院将车辆解封,没想到取车时停车场向余先生索要5400元停车费。

缴纳3万元保证金后车解封

2017年4月25日,余先生在榆林高新区长兴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横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余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对方将余先生起诉至榆阳区法院高新法庭,后高新法庭对车辆进行保全。“这几天过年需要用车,因为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所以我就向高新法院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将车保出来,并前往事故中队开具了放行证。”余先生说,2月8日,他拿着放行证来到蓝天停车场,但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停车场属于私营性质,要收取一定费用,除了280元的道路救援费用外,还要收取每天20元的停车费。自法庭查封当日起计算,至今已有8个多月,停车费用共计5400多元。

取车时被告知要交5400元

余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将车钥匙交给处理事故的民警,随后车辆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开走。他不知道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未被告知需要缴纳停车费。

“我当时询问出警的民警,确认不会产生停车费用。”余先生称,高新法庭对车辆进行保全后,他还向法官确认“是否收取停车费”,得到的回答为“不存在收取停车费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榆横大队事故中队一负责人表示,在事故处理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财政承担,法院保全以后车辆保管权则移交到法庭了,停车费用应该由法庭和停车场进行协调。

2月1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高新法庭法官王琴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根据余先生和法官王琴的聊天记录显示,王琴表示,将裁定书送达以后,法院的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收取停车费的问题,有问题让去咨询交警部门。

对此,榆林市蓝天停车场负责人杨高强表示:“我们属于私人性质,在交警队事故处理期间停车费是不向车主本人收取的,法院保全后,法院不出停车费的话,我们只能向车主收。”

面对5400元的停车费,余先生表示很无奈:“法律规定这笔费用由政府财政支出,为何现在要让个人来出呢?”

11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余先生因着急用车便先行垫付了5400余元停车费。他称,将待法院审理时再与法官商议停车费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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