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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微博发布谣言行政拘留5日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5-17 07:0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吕贵民

  【案情回放】

  5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查处一起网上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违法嫌疑人艾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4月30日18时,艾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根据几天前在微信群看到的信息,添油加醋,重新编写了虚假信息,并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进行发布。5月1日16时,艾某某在榆阳区被民警抓获。艾某某对自己未经核实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感懊悔、自责。

  【律师说法】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艾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发虚假信息,属于散布谣言,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完全正确的。

   【记者点评】

  生活中,发微博、发微信朋友圈是许多人每天必做的“功课”。但有个别人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或编造虚假信息,或以讹传讹,使谣言得以产生和传播。

  微博、微信朋友圈的谣言以其较大的传播力和迷惑性,频频引发公众恐慌。究其原因,是个别人哗众取宠,以谣博名、以谣博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谣言止于智者。我们每个人要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积极揭露和举报网络谣言,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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