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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事实证据保护合法产权,省法院审结一起多年行政争议纠纷案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8-05-25 16:4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闫继勇通讯员  许琳) 近日,再审申请人董某则与枣庄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区城管局)、枣庄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经省法院审理,最终在裁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为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解决相关争议开辟了救济通道,一起历时近十年的行政纠纷案得到顺利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涉及的房屋其中一层住宅是董某则于1998年自建,建成后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住宅之上二层房屋两处是董某则于2006年5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而成,后该处房屋被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董某则认为,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剥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董某则还认为,区城管局把其原一层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也予以拆除,导致其一直未得到任何补偿,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措施决定;同时主张,区政府是该强制拆除的责成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及申诉复查程序,董某则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董某则不服,经检察院抗诉,省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经开庭审理,省法院再审认为,区政府被诉责成行为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且对董某则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实施的具体强拆行为,而非区政府的责成行为。因此,申请人董某则对区政府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董某则在自有房屋之上擅自实施扩建行为,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因此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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