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毓蔚实习生杨艳)昨(29)日下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的决定(草案)》。
记者了解到,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8年7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4·20”芦山地震发生后,又出台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4.20”芦山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政策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决定》适用于芦山地震灾区。《决定》的实行,解决了全省地震灾害中有成员伤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家庭再生育服务工作的政策适用问题。截至2015年底,汶川、芦山地震再生育家庭已出生婴儿3544名。地震灾区再生育服务工作不仅受到灾区群众普遍欢迎和中央领导充分肯定,也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誉。
但是,随着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和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实施,尤其是根据2016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同时,《条例》还取消了生育间隔期。鉴于《条例》的规定已涵盖了《决定》照顾再生育的全部情形,《决定》已无单独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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