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安徽省以立法的形式,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明确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据介绍,《条例》着力推动在安徽省打造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服务平台。《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综合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化解纠纷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协商、调解、监督以及联网核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根据《条例》,当事人可依法自主选择化解纠纷途径,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条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按照次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这次序为:引导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条例》还明确,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针对当前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动设立本行业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为保障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推动,《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鼓励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学校开设多元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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