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无名狗咬伤他人,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本案中,这条无名狗经常得到城区李某的照顾,看它可怜,李某常常给它饭菜吃,结果这条无名狗常到他家门口来。没想到,这条无名狗一天却在这条街上咬了人。那么,李某该不该赔偿呢?今年8月初,安庆市基层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500元。
韦国律师点评: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是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缺一不可。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这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并且,举出的证据还应该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整理:
竹飞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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