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欢 记者 周国庆)同住一个小区,却因停车一事产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最终触犯刑法。5月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以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颜某与王某同是安庆市人民路谐水湾小区二期的业主,2014年4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小区内因停车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颜某先动手打了王某,王某也打了颜某一拳,后颜某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致王某左上三颗牙齿被击落。经技术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颜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颜某的悔罪表现,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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