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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到底该发多少?

来源:安庆晚报 2015-05-08 13:03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公司对裁决书有异议提起诉讼被驳回
 

本报讯(张岩 记者 周国庆)工资和绩效考核该怎么认定,迎江区法院就遇上了这样一个问题?近日,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有异议,而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原因是该公司到底该支付多少工资给其员工。

经查明,员工曹某曾于2014年5月份至9月份在公司上班,因公司未能按时发工资而离职并就此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也承认自己还没有支付被告7、8、9三个月份工资,但却认为应发给曹某的工资为9210.5元,而不是仲裁认定的15144.71元。

因为曹某在工作期间,由于疏于职守、不服管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工资中一部分已经作为绩效考核扣款予以扣除。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在于该期间的工资数额。被告曹某提供了自己的试用期转正申请表、考勤表和2014年7月至9月的工资表,证明自己7月至9月工资应发15144.71元。而公司作为原告,虽然对曹某提供的证据有不同意见,但由于之前在仲裁机关认可了上诉证据,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于曹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告的工资表、公司绩效考核评分表和绩效考核办法。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自2014年7月的工资标准已经由被告曹某提供证据予以认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却不能反映。同时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评分表也没有证明绩效考核中扣款的合法性以及曹某是否知晓该考核依据。所以,公司主张的绩效扣款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反驳被告曹某提供的工资表。而之前仲裁机构依据被告的工资表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曹某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

4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曹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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