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在外地打工的孙某,受利益驱使,从外地运输15吨危险废物回乡倾倒到农田后准备焚烧。近日,孙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宿松县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
家住宿松县九姑乡的孙某,在浙江宁波打工期间,了解到当地一家工厂排出的废物中含有大量的铜,对这些废物焚烧后可以从中进行提炼,浙江台州市有人专门收购用该废物焚烧出来的灰烬,有不少外地人专门做这个生意,于是,萌生收购该废物运送回乡进行焚烧的发财主意。 2013年11月,孙某与他人合伙以14000元的价格从该工厂购进40吨废物,其中15吨属危险废物;然后用大型货车运回到老家宿松县。为避人耳目,他利用凌晨时间,将该废物倾倒到位于宿松县长铺镇的一处偏僻农田里,准备几天后进行焚烧。就在倾倒后的当天下午,堆放在其中的15吨危险废物被田主无意点燃,燃烧过程中产生出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致使周边居民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连续一周的深入侦查,掌握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的大量证据。10天后,民警将躲藏在外地的孙某抓获归案。这是宿松县公安机关侦办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孙春旺黄小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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