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讯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县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农田倾倒有毒物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孙某某和彭某某、刘某某(均另处)3人为了谋取利益,商定通过焚烧的方式,将固体废物加工成粉状物质,再进行销售获利。 2013年11月7日,孙某某出资14000元交予彭某某购买废物,彭某某在浙江购买39吨固体废物运至宿松县,次日将废物倾倒在宿松县长铺镇石某某承包的农田中。后石某某在焚烧农田中的稻草时,不慎将堆放在该农田中的废物引燃,致使周边居民出现头晕等现象。经鉴定,该批废物为石棉纤维,属于危废物品。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该案是宿松县法院审理的首起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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