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晚8时许,宿松县一驾校教练员周某酒后驾驶教练车被宿松县交警查获。
据了解,事发当天,该教练培训的多名学员顺利通过了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为了庆贺,10多名学员凑份子宴请教练。席间,周教练很为徒弟们骄傲,饮了酒,饭后,他驾驶教练车返回,途经宿松县孚玉镇四牌楼路口时,被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周某酒后驾驶营运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失去了驾照,周某随即被驾校解聘。 ·李政平·
链接: 2014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规定,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教练车被纳入营运车范畴。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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