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3月30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专门盗窃工地上挖掘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等的犯罪团伙主犯陆某群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和犯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陆某群是靖西县渠洋镇人,200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初才刑满释放,但他不思悔改,而是重操旧业。2011年4月29日凌晨,陆某群和李某亮、林某章、黄某旺(另案处理)共谋后,由林某章驾驶车辆,来到靖西县安德镇其乐村其乐屯安德变电站对面靖那高速公路工地,撬开靖那高速公路二标段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卡特320型挖掘机侧门,将挖掘机的1块电脑板和仪表板盗走。后由李某亮销赃,赃款均分。一次得手,收入可观,这几个盗贼由此拉开了专门盗窃挖掘机贵重配件的勾当。他们不仅在靖西县范围内盗窃,而且在德保县、那坡县、右江区等地均留下他们盗窃的踪迹。直至2012年2月7日,陆某群共参与作案13起,涉案金额为257120元。
在盗窃当中,如遇到看守人员,陆某群等人则对看守人员采用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再对挖掘机的电脑板等进行抢劫。2011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陆某群伙同李某亮、林某章来到靖西县渠洋镇渠雷村大冷屯附近岜蒙水库加固工程7号副坝工地,对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加藤820挖掘机内电脑板实施盗窃时,发现在挖掘机驾驶舱内有人看守,遂持刀具等器械对看守人进行威胁,将其手脚捆绑控制后,抢走挖掘机内的1块电脑板(鉴定价值13300元)。至2011年9月2日,陆某群和李某亮等人以此方式共进行3次抢劫,数额为48450元。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陆某群及其同伙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周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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