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黄某和李某本是朋友,2013年1月,黄某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向李某承诺该笔款项将在1个月内还清。李某相信了黄某,以百色市右江区某寄售部名义支付给黄某60000元。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黄某催款均未果,李某依照法律规定,其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利息15840元和2014年2月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
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此案,判决由黄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3年2月24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潘
溪
罗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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