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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有期限

来源:北海日报 2015-03-26 13: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冯敏)日前,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小李突然想起来自己的生育保险还没报销,于是拿上材料回单位递交,但是却被告知因为生育已超过5个月,生育保险不能报销了。“头一回听说生育保险还会过期,我事前都不知道。”本来属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福利,却因过期而无法享受,这个遭遇让小李觉得无法理解。

小李告诉记者,她是2014年8月份生的小孩,休完产假上班后又要忙着带小孩,又要忙工作,于是就把报销生育保险的事情忘了,近日才突然想起来回单位报销。“一直以为生育保险报销是不管什么时候都可以的,之前很多同事生小孩报销生育保险也没听说有期限,所以我就打算等稍微空闲一点再去办理,可是等我去办的时候才被告知,生育超过5个月就不能申请报销了。”

就小李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1998年北海市政府就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期限是从女职工生产出院之日起,5个月之内办理,超过期限则不再接受办理报销,这个政策一直沿用到2014年。同时,记者从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2015年1月1日起,北海市正式开始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目前并没有对生育保险的报销时间设定限制,也就是说,北海市在2015年1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暂时不会面临因为时间过期而不能报销生育保险的窘境。但是工伤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在此提醒,今后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尽量还是不要超过生育后5个月,以免政策有变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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