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韩英选
本报讯 2008年12月14日,邵某的丈夫曹某被博兴县兴福镇的李某招用到其经营的厨房设备厂工作。12月15日下午2时许,曹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返回车间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死亡。
事情发生后,邵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邵某了解到,李某从事厨房设备生产的场地是向其他厨房设备厂租赁的,且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登记备案。对于曹某的死亡,李某认为其和曹某属于雇佣关系,曹某的死亡是在上厕所回来时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也不是遭受人身损害而是因突发疾病导致。因此,李某拒绝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邵某于2009年9月向博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经开庭审理后,博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经营生产厨房设备,招用曹某从事焊点抛光工作,且曹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李某对于曹某的死亡有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2010年6月依法裁决:李某向邵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4万余元。李某不服该裁决向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的邵某为索赔在经济上已经是家徒四壁。经亲友提醒,邵某来到了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具体承办。
2010年8月2日,该案在博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通过审理,法庭认为曹某的发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李某违反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行使招工行为,形成非法用工事实,导致曹某工作时发病死亡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曹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主审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反复协调,李某同意赔偿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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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博兴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