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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高保低赔”确有其事还是缺乏常识

来源:鲁北晚报 2011-04-07 17:51   https://www.yybnet.net/

“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保车损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日前有媒体痛批车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高保低赔”。针对这种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这种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而一位保险监管机构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我国车险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机构也计划逐步解决,但目前某些关于车险问题的报道,并没有说到“点儿”上。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车辆发生全损在车损险投保客户中只是极少情况,用个别案例“推导”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令人非常不解。

“车损险,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

“我国目前的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表示,同时她还具体分析了有关报道中使用的,用来证明车损险存在“欺诈”的案例。案例中的一位北京高姓车主,遇到这样一件“怪事”,“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李枫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的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很可能连续发生较大车损,最终实现的理赔金额甚至可能超过被质疑为高保额的“19.1万元”。这种一次性的全损和发生多次较大车损累计理赔金额超过保额,这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事实上,同一个投保人也可能先后遇到所谓的“吃亏”和“占便宜”。而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有关指责存在“常识性错误”?

所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种说法存在什么“常识性错误”?郝演苏指出“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在车损险中确定新车购置价,实际上就是确定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如果车主不接受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能否跟随车辆一起“折旧”?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以外,还有两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以第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后,发生车辆部分损失时的保险事故, 如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等其它因素,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修理花费赔偿。但如果以不足额投保方式购买车损险,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投保确定的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尽管车损险条款没有太大问题,但保险公司在销售活动中或许存在表述问题,让部分车主产生了误解,这更需要保险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事前做好解释工作,使广大投保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条款搞清楚、弄明白,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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