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房艳梅 通讯员 张子正
本报讯 吴某、杨某出资购买了沾化县某乡镇十余户农民种植的3030株杨树,但是因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砍伐,被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1年6月至8月期间,吴某、杨某合伙出资十余万元购买了沾化县吕某等几位农民种植的位于沾化县泊头镇东南方向约5公里处引黄渠东西岸的杨树,杨树共计3030株。吴某、杨某在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030株杨树全部砍伐,并锯成树段贩卖。经滨州市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滥伐的杨树立木蓄积共达200立方米。
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杨某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杨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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