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打造“善行滨州·阳光慈善”公信品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慈善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慈善款物的募集、接收、分配、使用、发放的全过程,以及向公众展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业务管理、活动开展等内容,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慈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慈善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社会公民、捐助者等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参与慈善公开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涉密性事项外,慈善业务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应面向社会公开。
(一)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募捐活动信息。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事项。
(五)日常动态信息。参与公益投资、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主要工作人员变动、项目动态、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公开。
第五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捐赠者、受助者等人员要求不予公开的事项;
(二)确定为涉密性文件;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或事项;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困难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一)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按上述时限公开的应予以说明。
(二)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面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七条公开方式
遵循便捷、及时、有效和常态化的总体要求,实行现场公开、动态公开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慈善业务内容置于阳光之下。
(一)举办慈善公开周。每半年举办一次,时间为一个星期,设置慈善公开业务流程展板,摆放财务账目、原始凭证、救助档案以及审计、监督报告等所有非涉密材料,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实地查看和评议。
(二)网上动态公开。滨州市慈善总会网站(http://www.bzcs.org)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内容涵盖捐款、救助、政策法规等各项内容,及时更新业务内容,保持与公众的互动性,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三)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开。以公布审计报告、刊登爱心榜、公示救助人员、发布救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方式定期公开,同时借助社会公示栏、办事指南、手机短信等,实现募捐、救助等日常业务办理情况与进展状况的定期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专业监督检查公开。主动邀请审计、财政等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监督和专业审计监督,及时将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周活动中公开展示。
(五)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保障作用。
(六)设立慈善公开室(档案室),常年放置公开展板、档案资料、信息公开材料等,公开周期间集中对外开放,平时接受捐赠者、关注者等查阅监督。
第八条将负责慈善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正式公开前,须对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公开。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拟定慈善公开内容,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时限
及方式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慈善公开义务 的;
(二)不及时更新慈善公开材料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困难群众求助或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故意更改、损坏、销毁慈善公开材料的;
(五)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慈善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滨州市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滨州市慈善总会将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现面向社会公布滨州市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滨慈〔2014〕1号),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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