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滨会发[2015]41号)的规定:
凡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按月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在4月征期内自行申报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滨州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binzhou.s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滨州市总工会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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