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滨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所在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5年度的年报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系统自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页,查看通知公告栏“企业年报填写操作说明”后,再点击“滨州信用公示”进行填报。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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