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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

来源:鲁北晚报 2016-06-23 08:29   https://www.yybnet.net/

□通讯员 宋德新 李永康  

晚报讯 6月20日,被执行人赵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存款人民币99156.99元被划拨至滨城区人民法院账户。这是滨州市首例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资金的案件。此次划拨,对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城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原告程某借款及利息人民币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自动履行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尚未提取。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赵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经研究,滨城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99156.99元扣划至法院。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专款专用基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经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并配合法院完成了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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