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电机、轮胎、脚手架、热计量表……
最近,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几起盗窃案件,几名偷盗者见啥偷啥,盗窃的物品五花八门,甚至连别人家里的花椒都不肯放过。最终,盗窃者均被法院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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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6日,麦积区某村村民裴某哄骗刘某说,麦积区某学院一仓库内存放有自己的物品需要处理。
当晚,二人来到该学院一仓库,盗取该仓库内的电机、轮胎、脚手架、汽车发动机和前后桥等物。之后二人将赃物销给废品收购站,获赃款1000元。裴某给刘某分得500元用于偿还之前所欠刘某债务,剩余赃款由裴某全部挥霍。2017年12月,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2018年8月,检察院指控裴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晓刚介绍,被告人裴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秦州区某村村民高某跟随陈某(已判刑)窜至麦积区某小区,盗得该小区楼道管道井内的热计量表4个及附属配件后逃逸。
2017年1月11日,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后经认证,两人所盗物品价值4971元。2018年4月,高某被刑事拘留,5月被监视居住。2018年8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勇介绍,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法院判决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哈! 又捞到一把!
2017年8月1日9时许,安徽省涡阳县的王某、张某同刘某(已判刑)驾车窜至麦积区某村,以收购花椒为名,先后进入该村村民董甲(化名)家、董乙(化名)家盗窃花椒。在盗窃董乙家放置于偏房内的花椒时,被董乙发现,并将刘某当场抓获,而王某、张某驾车逃离,现场查获半编织袋被盗花椒5.25公斤。2017年8月8日,经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椒价值为630元。
2018年2月,王某、张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7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志国介绍,被告人王某、张某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张某在伙同刘某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为主犯。鉴于王某、张某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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