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李迎春
5月13日下午,许霆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要求重审他的旧案。2006年,他在广州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如今他早已刑满释放。许霆自称,申诉的意义不是为了获得赔偿,甚至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名誉。他认为,这个申诉对法律界,对社会上很多关心这个事的好心人来说,是有意义的。“这个事情到现在没有一个定论,以后类似的事情人们也不知道法律的对与错……搏成了就成了,搏不成就算了,这个事件是个公众事件,我自己明白了,也要大家知道真相。”
在一个日益沉陷于名利的社会,人们为了私利终日奔忙,无不用其极,为了一个“公理”,为了一个“真相”而去耗费时间精力的人越来越凤毛麟角。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公理”,没有了“真相”,没有了勇敢寻找和证明这些“公理”和“真相”存在的人,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毫无希望了。这也许正是许霆“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意义所在。
2006年,许霆被判无期徒刑后,有关ATM机出现故障而多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就从未停过。虽然判决罪名成立,但民间舆论,尤其是法学界,很多人始终持保留意见。如果纯粹从法律条文和法理的角度分析,此案的确存在很大的商榷空间。其关键环节正在于忽略了银行方在此案中的责任。
许霆将17.5万不属于自己的金钱据为己有,的确不当。但对这种行为,法律上通常认为是不当得利,相当于平白无故捡了一笔钱,严格讲这必须要返还。如果按偷盗罪处理,会出现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因为,如果没有银行的过错,此案根本不可能发生。换句话说,银行为许霆的“盗窃”提供了直接便利、决定性的便利,如果许霆有罪,银行起码算是“共犯”。只追究许霆不追究银行,从逻辑和法理上都讲不通。但如果认定为不当得利,那么银行的过错就只能算是一种疏忽,也就和犯罪无关了。所以,对许霆的定性也决定着对银行过错的定性。
此次,许霆的申诉也是从银行责任的角度入手,可以说抓住了问题核心。当下,民众对司法公正充满期待,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一堆空洞的数据之于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感毫无价值。司法公正表现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中,许霆的努力也许会失败,但人们对公正的渴望和需求不会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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