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万
本报记者
杨成万
2月26日上午,成都金牛宾馆俱乐部里聚集了来自四川92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秘,这里正在举行由四川证监局组织召开的四川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证监会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对2014年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积极推进监管转型,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此次会议的核心内容,会议围绕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投资回报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
信息披露监管是转型关键
四川证监局负责人透露,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将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建设,切实落实信息披露责任。目前,四川92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情况比较规范,但也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如年报中一些数据前后矛盾。
从表面上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其他一些问题也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引发的。如一些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后不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构成虚假陈述。又如一些上市公司对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改变投资方向后,不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也构成虚假陈述。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对有关资产重组这样重大的事项不进行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这将带来重大隐患。“其本质则是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的缺失。”有业内人士认为。
四川证监局将强化对上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功能协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提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除满足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外,还要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愿进行补充性信息披露;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综合防控,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者保护是转型重点
投资者保护并非新话题,但在我国新股发行将由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今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更显重要。
目前,“一股独大”的现象在部分上市公司中依然存在,因此,在涉及到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大股东说了算”的现象,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四川证监局负责人表示,围绕上市公司决策权问题进行监管,将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表决机制,对中小投资者征集议案时,不得设定最低股份比例限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宏认为,按照《证券法》的现行规定,虽然分红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作为投资者回报的一种重要方式。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四川证监局表示,将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决策机制,强化现金分红。
另悉,在此次会议上,四川证监局表示,将监督上市公司履行股改承诺。“这是检验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的试金石,履行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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