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蓉、刘红、周旭华、李蔚松: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永惠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05、106、10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四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并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成锦检民(行)监[2015]51010400003号、成锦检民(行)监[2015]51010400004号、成锦检民(行)监[2016]51010400001号、成锦检民(行)监[2016]51010400002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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