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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老赖”应否纳入“失信名单”?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6-05-26 23:41   https://www.yybnet.net/

蔚女士被法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都市的单身妈妈蔚女士,因为“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上了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此案引发广泛的争议,支持者有之,也有专家认为“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拿“限高”执行“精神老赖”不合理。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到动车票,后得知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案引发公众和法律人士热议。有专家认为相比“经济老赖”,“精神老赖”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受害人利益受损更可怕。因此,对于“精神老赖”,更应该依法治理;也有专家否定这种做法,认为“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而法院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延伸到了经济层面,片面理解法律与司法解释,属于机械执法。

案例

因探望权被法院“限高”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蔚女士说,若“限高令”不解除,她将面临无法购买机票、申请房贷,以及孩子就学择校等诸多问题。她现在最担心的是,被单位安排出差需要坐飞机或高铁怎么办;她想购房,可是办不了房贷。而她现在和父母住在出租屋里。

蔚女士说,这一切问题的“症结”是,“我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方(申请人)自己不来探视,却要我履行探视约定,我如何履行?”

据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离婚协议是,孩子随女方蔚女士生活,男方每月向蔚女士支付孩子生活费4500元,教育及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男方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春节期间,每两年探望一次,时间为整个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孩子上学后,寒假、暑假各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不到一个月,男方就向法院提出‘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8月31日法院就立案执行。”蔚女士说,实际上,这一个月里男方已经在她的邀请下探望了三次孩子,“简直无中生有,我对他这样做的真实目的表示怀疑。”

蔚女士出示了同年7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男方每次来探望孩子与她联系的微信、短信以及父子俩一起玩耍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目前,蔚女士对成都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提出了异议,武侯区法院称,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高令”,需审查裁定。

链接

“探视权”执行可否延伸到经济层面?

蔚女士质疑:“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这真是一件“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蔚女士先说并没有阻止前夫探视,后又说阻止探视是因为前夫拒付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前夫说有疑问问法官,法官说女方确实拒绝探视,男方也有“欠费”,但男方把欠费交了,所以不划为“老赖”,女方还未执行,所以成了“精神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这一规定在2015年作了修订,明确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审理蔚女士案的法官认为,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当然其中也包括“精神老赖”,所以,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并不是于法无据,如果不这样,法院用什么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履行这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有法律人士质疑:“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采取“限高”手段还是欠妥。不让前夫探视孩子,属于一种精神层面的义务没有履行,和“借钱不还”有本质区别,因此,“探望权”等非财产类不宜机械地适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不履行非经济性义务的,纯粹以经济性权利来惩罚并不合理,最高法院应该针对此类情况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观点

法律判定的义务都必须执行

蔚女士“探视权”案,不管双方如何纠结,也不管法院如何审理,都不影响此案的关注点。那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这一点从法理上表面看有些“不通”,但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的麻烦。此案的关注点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从法理上表面看有些“不通”,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

正像一些法律专家所说,法院设置“老赖”名单和“限高”等制度,既是必要之举,也是无奈之举。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还能用什么方式来保障判决的履行和落实呢?此案例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律课。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恪守规则、敬畏法律,都应该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期作者肖武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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