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近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一名醉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实行拘役,有效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交通违法者。
今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林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G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友谊大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行经友谊大道与佛子交叉路口50米处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一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对事故进行了勘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血液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因林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431.6mg/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警一大队遂将案件移交给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提起公诉,后经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到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协助对该名驾驶人执行拘役。(梁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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