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两年多来,崇左两级法院积极响应号令,周密部署,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攻坚克难,顽强拼搏,“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市2016年以来共执结案件10849件,执行到位金额21.19亿元,有效兑现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夯实了基础。在前述执结的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是属于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简称“终本案件”。当前,执行案件以此种方式结案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此类案件的规范管理也越来越重要,笔者希望通过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探讨,对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的适用提出有益的分析和建议。一、终本案件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暂时性的结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是执行标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案件。对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案件,笔者认为,不能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二、规范终本案件的办理标准
终本案件数量较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大,为此,法院对终本案件办理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终本前本三个月进行“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上述条件中,最关键的一个要件就是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时应做到:
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应做到:(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情况,在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土地、矿产、房产等情况;(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4)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情况;(5)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6)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如被执行人是公民,应做到:(1)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进行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情况;(2)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到期债权、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开办企业等情况。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则应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特别强调一点,如发现其财产,但不等于可供执行财产,在剔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生产最基本费用或无法处置的,如:(1)生活必须费用;(2)基本居住条件;(3)必需的生产资料;(4)未成年人就学费用等;(5)小产权房屋;(6)正在等待拆迁的房屋;(7)轮候查封的房产;(8)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的等等。
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在完成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到财产,还要做到:(1)完成强制报告财产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威慑执行措施;(2)适当采用了审计和搜查手段,对妨害执行的行为适用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邻居调查其下落情况,还可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悬赏执行。
法院完成上述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即“终本约谈”),并记录入卷。之后,才能将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规范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为此,法院对这批案件应归入“案件终本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一,法院依职权进行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第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上有一定的交集,容易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系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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