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礼花弹质量存在瑕疵,判令该厂赔偿原告邓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1216.68元。
2010年2月13日农历除夕,邓先生与家人在吃完团圆饭后,拿出之前购买的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4号特效礼花弹”在自家院子中间进行燃放。邓先生将礼花弹用水泥砖固定好后将引线点燃,不料礼花弹却在地面发生爆炸,邓先生躲闪不及被炸伤,经鉴定伤情构成10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礼花弹本应点燃后升至空中才能发生爆炸,而礼花弹却在地面即发生爆炸,致人受伤,且浏阳市某花炮厂未能提供其生产的礼花弹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故其应对邓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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