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随着来安县人民法院(2011)来行初字第00013号和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的送达,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原告孙某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以该局胜诉而告一段落!
去年4月2日,原告孙某将其座落在来安县新安镇城河社区的一处房地产,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蒋某并签有房屋买卖协议,明确指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由第三人蒋某负责。去年12月14日,第三人蒋某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时,又将受让到的房地产分割转让给了自己的弟弟,并同时办理了房地产交易过户,双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发现后,以第三人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属擅自买卖行为,侵害了其权益,并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涉嫌违法为由,诉讼至来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第三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时,有原告提供的一切合法材料,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照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并无不当;受让后的房地产经登记时生效,再次转让时,因产权已不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提出的有关维权方面的要求,不予支持。
(采长林杜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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