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期间未经房主同意将房屋转租,并收取高额转让费 ;次承租人得知真实情况后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转让金。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4月15日,王某及其舅妈滕某与柴某签订一份门面房转让合同,当时双方约定柴某自愿将两间门面转让给王某及滕某,转让价为75000元,如在一年内政府收回此门面房,柴某就将转让费返还。此后王某及滕某经多方查证,此门面房的产权并不是柴某,而且柴某的转让并没有获得产权人的同意,使自己的门面经营不能获得保证。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及滕某遂于2010年6月下旬诉至法院,诉请解除与柴某之间的门面房转让合同;要求柴某返还转让费75000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案外人王某于2010年4月12日和产权人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为一年9800元,租赁期至2011年 3月31日,同时该协议约定王某在租赁过程中,不得转租营业房,如需转租,必须征得商场的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纠纷由王某自行负责。王某在租赁期间,全权委托柴某经营,故柴某只是实际经营者,其无权对营业房进行处理转让。同时在签订转让合同后,柴某继续交纳了4至6月份的房租共计2400元。经过主审法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柴某于7月11日一次性返还转让费72000元,王某及其舅妈滕某将门面房的钥匙返还柴某。
(高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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