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5月25日,张正昌骑摩托车遇张正波骑电动车,两人在村马路上相撞,致使张正昌受伤。张正昌被送至来安县人民医院,经X光检查腰椎未见异常。因张正昌与张正波系远房亲戚关系,双方达成和解,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正波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正昌无责任。但回去后张正昌明显感觉身体不适,腰部疼痛难忍。9月2日,他前往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他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膨出,后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张正昌构成10级伤残。张正昌找到张正波要求其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张正昌将张正波诉至法院。张正波认为事发当天张正昌已经来安县人民医院诊断未见异常,现张正昌又持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及发票要求赔偿没有依据,且认为张正昌的伤势与该起交通事故无关。
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张正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其办理了诉讼费减免手续。同时深入到案发地调查案情,走访知情群众,邀请村干部一起调解,但因双方情绪激动,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办案法官又多次到当事人家中说服开导。经法官们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各自过错,最终达成协议:张正波赔偿张正昌各项损失23000元。(吕 昊古鸿心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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