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一小青年乘车拒付费,竟然还将车主砸伤。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某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查,2009年10月23日,小张(1995年生)乘坐沈某的三轮车回家,因2元乘车费与车主发生纠纷,其间,小张竟用石头将沈某前额砸破。因小张系未成年人,由其父张某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经民警调解,张某支付沈某医疗费1200余元,并赔偿其营养、护理等费用1800元,共计3000元。张某已赔偿2500余元,仍欠500元,于是给沈某打了一张500元的欠条。后沈某多次索要欠款,张某借故拖延。无奈,沈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5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儿子伤害他人身体,应予赔偿;由于其属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借故拖欠引起诉讼,张某应负全责。
(张爱民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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