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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者担责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来源:成都商报 2012-07-11 16:53   https://www.yybnet.net/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近日,德阳一法院对一起酒后驾车引起的事故作出判决,邀约喝酒人和其他两名一起喝酒的人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因疏忽未尽到预见义务。

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酒驾醉驾现象明显减少。不过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应担责成为新的议题。不仅网上争得激烈,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做法也不同。今年2月,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规。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醉驾者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将承担一定“连带责任”,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然,也有省份表示暂不采取追究同桌者连带责任的做法。

严格讲,不管是追究还是不追究连带责任,由交警部门表态都不够严谨。因为交警在事故认定中,只能界定和划分事故中交通参与者的责任,而不能界定和划分非交通参与者的责任。显然,同桌喝酒的人如果未同车离去,并不能算是交通参与者。此外,连带责任是涉及民事责任的一种表述,由法院依法裁决认定。交警介入民事责任划分,有越权之嫌。

对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担责,主张的呼声不小,但主流意见仍倾向于不搞连坐。目前,从法律层面看,尚无直接的法条予以明示。各地有一些表态,但都还不能说是法律的意思,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尚需时间。不过,这些争议并非没有意义。

主张担责者认为,醉驾事故触目惊心,很多醉驾事故与劝酒者有很大关系,一些地方劝酒之风很盛,法律应当规制。反对者认为,喝酒、劝酒都是人的权利,劝酒和劝酒驾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同桌喝酒的人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谁还敢和别人一起喝酒。

从法律上讲,要承担民事责任通常需具备三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醉驾撞了人,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醉驾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醉驾者肯定担责。劝酒者与事故不直接相关,最多有间接因果关系,而法律把间接因果关系限定在一个严格范围内———有过失,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应担责,比如,酒桌上一人明确表示要开车,另一人却非要逼他喝酒,并支持他酒后驾车,这就算有过失了,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所以,醉驾出事,同饮者是否应担责,并不绝对,不担责是常态,担责是例外,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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