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在超市选购矿泉水时看到某品牌水的外包装上标有“消协推荐产品”字样,对此产生疑问,遂向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咨询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会同执法部门对该矿泉水的生产厂家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产品曾在2000年被市消协评为推荐产品,但是此后未向消保委提交过任何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更新材料,而且市消保委早已经停止该项目的评比活动。该企业仍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消协推荐”字样,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侵犯了消保委的名誉权。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该企业“消协推荐产品”证书及牌匾,并责令该企业销毁库存包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为此,德州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郑重声明,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履行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的公益性组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或服务。
二、为防止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单位打着消费者协会的旗号推荐商品和服务,各级消费者协会近年来从未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盲目轻信产品广告上的“消协推荐产品”字样,以免被厂家忽悠。
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发现“消协推荐产品”属于虚假宣传,要及时向消保委举报,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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