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德州晚报记者郑乃春通讯员王琦张冬雪)“本来索取发票是为了在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进行售后服务时有个凭证,没想到退货时却因为发票被商家扣了‘税款\’。幸亏咨询了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才避免了这笔损失!”近日,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高先生对记者说。
原来,高先生花5000余元在某购物网站买了一部知名品牌手机,价格比实体店便宜几百元。为了保证售后服务,高先生特意向卖家索取了发票。没想到手机仅用了几天,就频繁出现死机、黑屏等故障,在维修了几次仍未解决后,高先生便与店家协商退货,店家也答应了他的要求。可令高先生气愤的是,店家退款时却少退给了他150元,并声称扣除的是发票上标明的“税款”,原因是发票开具后店家向国税部门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了“税款”,因此这笔“税款”不能退给他。
高先生觉得十分不合理,在与店家理论无果后,便打电话向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商家发生销货退回已经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在下月缴税时冲抵此笔“税款”,收取买方费用的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国税部门的协调下,商家将多收的150元如数退还给了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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