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德州晚报记者李艺通讯员王强张岩)3月5日,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获悉,德州市于近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自此,德州市流动人口享有的各种有关权益和公共服务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居住地就业、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流动人口可享同等“市民待遇”。
根据规定,德州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在市辖区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县(市)范围内跨乡(镇)居住的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可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德州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符合德州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德州市中小学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申请报考高中段学校;符合居住地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乡镇)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项目。
在流动人口具体权利保障方面,《意见》明确了综治、计生、教育、司法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并将相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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