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张某自湖南来东营打工,与东营市一家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随后张某被派遣到某单位工作。9月15日,张某在倒桩车上进行挂钩工作起吊过程中,桩体落下,砸伤右脚。11月1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12日,由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确认,伤残程度为九级。
之后,张某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其原籍湖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张主任与张某来到东营,向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黄河口律师事务所的付冬梅律师承办此案,她分析:“既然是用人单位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依法律规定,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责人最后表示,他们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对张某进行赔偿。
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制作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应获工伤赔偿款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277.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372元。三项补助金合计72649.22元。
张某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顺利拿到了赔偿款,并回到了湖南。(记者 赵尔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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