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9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李春梅张营营)退休职工赵某在老年大学上课时倒地猝死,经及时抢救仍无效死亡,赵某家属因此与学校发生纠纷,协商无果之下,赵某家属将老年大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老年大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东营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妻儿的诉讼请求。
赵某2005年从油田退休后,经常参加老年大学的太极剑扇班的健身活动。2012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没有外来侵害的情况下,正在上课的赵某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很快医院的急救车赶到,将赵某接往医院进行抢救,但不幸的是,当天上午11时许,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匆忙赶到医院的赵某的妻子和儿女难以接受这样突然的噩耗,到老年大学讨要说法,上时间协商无果后愤然提起诉讼,将老年大学告到东营区法院,要求赔偿30.56万元。
东营区法院主审法官经过现场勘察、庭审质证,认为涉案老年大学系正规文化教育机构,学校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免费为本单位退休职工提供服务,因此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不可过高,只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在赵某上课期间突然倒地后,学员中的医护工作者立即上前对赵某进行抢救,同时老年大学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10分钟后某医院的急救车即赶到进行救治。老年大学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东营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老年大学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东营市中级法院,日前,东营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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