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营一位八十岁的老人从某银行营业厅办完业务往外走,当走到旋转门外缘稍作停留的瞬间,恰巧曹女士从外而内推动旋转门,将原告推出摔倒在台阶下的花砖上,造成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营业大厅内未设置安保服务人员,旋转门附近也未有任何警示标志,门翼外侧边缘距台阶的平台宽度仅为35厘米,旋转门两侧的平开门为关闭状态。老人因伤残住院,不仅花去大笔的医疗费,余生更是只能靠轮椅行动,在与曹女士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一纸诉状,将曹女士和银行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却没有按相关规定安装旋转门,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提供警示或帮助服务,因此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银行消极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曹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刘老太人身损害的结果,比较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过失大小,法院判决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曹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报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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