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杨 实习生 武晶晶) 6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财经委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该《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一个月内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对整改不力、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的,应当约谈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处理。
《办法(草案)》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开测评结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改正的;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开展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另讯 6月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庆阳市禁牧条例》的说明。据了解,《庆阳市禁牧条例》是庆阳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立法法修改后甘肃省制定并拟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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