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文平)10月29日,华蓥市法院审理了该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2年,赖某因合同纠纷将苟某某告上法庭,广安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判决:苟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赖某支付合伙结算款106.7968万元及利息。因苟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赖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华蓥市法院接受指定受理该案后,向苟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苟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判决。
2014年11月25日,苟某某在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偿还亲戚的借款,支付广元市苍溪县法院执行案款,购买一辆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投资贵州平坝县中寨村集中安置防工程场平施工等。今年1月5日,苟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蓥市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后移交华蓥市公安局侦查,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3月17日,苟某某通过家人缴纳了执行案款50万元。该案经华蓥市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29日,华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苟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申报财产,且在有能力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苟某某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述。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刘婧“双十一”抢红包、“双十一”预售、“双十一”领券购物……11月2日,记者登录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双十一”促销的滚动图格外醒目,电商已经打响了“双十一”预热战。那么,与之紧密...
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