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琴 通讯员 丘湘晖)日前,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社保缴费基数有所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此外,2019年度已办理基数申报的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已申报材料从2019年7月起调整基数,并对5-6月的缴费进行差额补退处理。尚未办理基数申报的单位,可以按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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