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媚通讯员黎百灵)8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港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韦某、马某作为分销商,明知被告梁某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和食盐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从梁某处购入假冒碘盐并在缺碘地区进行销售,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流入消费市场的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被告梁某购进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分别批发销售给被告韦某、马某,致使假冒碘盐流入市场,其应当分别与被告韦某、马某承担连带责任。公益起诉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判令三被告收回已流入市场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支付赔偿金并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逻辑严谨,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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