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5月3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覃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明,2012年8月8日13时许,覃某窜到河池城区解放南路60号,发现一楼未锁门,便进入房内上到三楼一房间,盗得正在睡觉的韦某一个内有134元现金的钱包和一串钥匙,后被韦某发现,韦某将其抓住后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覃某被发现并被抓,是犯罪实施终了的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覃某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亦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韦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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