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4月26日,家住河池城区的刘某,被金城江区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5年,刘某向他人购得一支田径用的发令枪,后将该发令枪改造成可以正常击发实弹的手枪。该枪经过改造后,刘某向他人购买子弹用以打猎和防身。2012年12月12日晚,韦某到刘某的宿舍闲聊时,2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在气愤之下,拿出该手枪朝厨房击发了2枪。事后,韦某向警方报案,民警在刘某的宿舍搜出了该枪及子弹11发、弹壳2枚。经鉴定,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遂作上述判决。
(韦文斐
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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