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进)长丰居民刘先生代表造甲乡政府参加足球比赛,比赛中意外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乡政府赔偿刘先生2.7万元。
2011年9月,长丰县召开运动会,造甲乡政府成立代表团,刘先生作为辖区居民报名参加五人制足球队。11月6日比赛中,因场地湿滑,刘先生不慎摔倒,被对方队员踢到手臂受伤,经诊断为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代表长丰县造甲乡政府参赛,其所在团队获取荣誉为造甲乡政府享有,造甲乡政府作为受益人,应给予刘先生一定经济补偿。
法院酌定造甲乡政府给予刘先生2.7万元经济补偿。除造甲乡政府已经补偿刘先生的13062.1元外,法院判令仍需补偿刘先生139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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