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淝河杀人沉尸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39万余元。面对一审判决,段某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今年37岁的段某是湖北荆州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年底,段某在南京做生意被骗,结识了被害人阚某。两人相识后,来到合肥市井岗镇租房同居。2012年5月1日19时许,段某在租房处与阚某发生纠纷并将其杀害,随后将尸体沉入南淝河内。
“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审判长杨林称,经审理后发现,段某与阚某发生纠纷后,竟持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致阚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合肥市中院认为,段某所称“阚某在该案中有过错、自己系酒后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96940元。
段某表示一审量刑过重,自己将上诉至省高院。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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