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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规矩,4S店一审被判赔购车款

来源:新安晚报 2014-03-15 12:21   https://www.yybnet.net/

2013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共处理消费者投诉超百万件。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消费者期待拥有更大的力量去维权,也期待更有力的保障。

合肥市民单女士自去年8月买车后,一直备受困扰,直到最近,她的心情才算好了一些。

单女士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去年8月份,她在安徽风之星进口大众4S店买了一辆大众尚酷小轿车,价值21.9万。“10号签的合同,15号提的车。”单女士说,买之前,她再三向销售顾问表示,不要展车,要新车,“我那个车当时放在大厅,销售顾问说是我来前一天才从仓库提出来撕的保护膜,没有参展。”

当时单女士没有多想。但提车当天,她就发现倒车影像断断续续的,第二天去换了还是如此。“我还发现车顶棚有污迹。”单女士特意上网查了相关信息,结果发现,车子果真参展过。

“我连续几天都去找他们,他们承认了,但说最多送一次七百块钱的保养。”单女士说自己没法接受,20号到消协调解时,对方答应最多送两次保养。没多久,车子出现了安全气囊故障的提示,单女士才发现当初PDI检测时没人通知她,但居然有人模仿她老公的签名。

“调解不成,我就把他们告上了法院。”单女士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今年2月26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发现,鉴于被告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明知消费者购车时明确表示不要展车却隐瞒事实出售、在PDI检测单上伪造签字等行为,原告有权提出撤消合同要求,且原告在购车后车辆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实现合同目的,故撤消合同合法有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撤消了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相关购车款等费用要归还原告。

鉴于被告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倍的赔偿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车辆购销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购车款、保险费、车购税等费用,并赔偿原告一倍的购车款。本报记者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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