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正式获得合肥市政府同意,并于8月18日对外发布。该细则将从9月18日开始实施。今后,30万元以上(含)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同时征集服务(受益)对象的评价意见。
今后,合肥市财政在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制定市级目录;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市级目录范围内制订本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后勤服务等。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以上这些事项,都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按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细则明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单独申报预算。应编未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规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还将实行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审查。
今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部门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规定承接主体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需邀请一定比例服务(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参与验收。其中,30万元以上(含)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同时征集服务(受益)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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